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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吃了舍友的一块蛋糕

广州近来受台风影响,气温骤降,伴着濛濛细雨。这天气,只叫人打寒颤。

中午只吃了张香葱瘦肉锅盔,下午在宿舍蹲着上网课,没想到这张饼消化得快,课上一半,又冷又饿。还怕老师点名,不敢跑出去买东西吃,就东张西望看看有无东西能垫肚子。

瞧见那舍友床下的那一块小袋蛋糕——它静静地待着,乖巧而不张扬,出淤泥而不染,就连它的主人业已忘记了其存在。我将魔爪伸向了弱小且无助的它。人为刀俎,糕为鱼肉。

于是,在这无人知晓的时刻,我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一把抓起那巧克力蛋糕,撕开包装,小心翼翼地吃起来。最后要吃完的时候,舍友起床了,我开始害怕,他如果发现了,会做何感想,我该如何解释?我在他眼里的形象一定会出现巨变。

我在胆战心惊之中结束了这场阴影下的筵席。

待网课结束,依旧细雨绵绵,撑伞前往食堂就餐,待持餐落座,本该细品佳肴,却开始回想起在宿舍的作为。我摇摇头,发觉自诩“正人君子”之人,竟做出这违法之事,自相矛盾,自取其辱。

不禁想起最近的“昊京”梗——“你这是违法行为,走,跟我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我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占用他人财物,致使他人财物遭受损失,往小说是“没品”,往大说是“盗窃”。

我感到后怕。思绪刹那间拽回到以前,小学的我偷拿家里的五十块钱去给网络游戏充值,被爸妈发现,我支支吾吾勉强承认,他们很严厉地说,拿家里的钱去干事前,先得问问家里人。那是我小时候的第一次“盗窃”。我也偷拿过小学同桌的一块钱而不告诉他。面对他的诘问也拒不承认此事。那是我第二次“盗窃”。至于这次的偷吃,却不是第三次“盗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个人,在没有外界的有力监管下,欲望被无限放大,随时可以支配理智,占据大脑,指挥人作出各种行为,包括龌龊的勾当。比较普遍的是,学生回到家里,摆脱了学校师生的监督,就容易纵容自己去娱乐,而先前的学习计划便抛在脑后了。社会上工作了的成年人也不例外,计划要做的事情也有时候被纵欲所排斥了。而恶劣的情况,又如一些极端邪恶、抛弃人性的人,畜养性奴、家暴亲人、奸杀妇女等行径,他们是做得出来的。假若小偷小摸的行为不被制止,有了侥幸心理,便可能变本加厉,演变为挪用公款、贪污腐败等“大盗窃”。

在独处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人的道德感和理智不能占上风,便难免走向不归路。君子慎独。

《礼记·大学》有言道:“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谦。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小人闲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人之视己,如见其肺肝然,则何益矣。此谓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翻译成白话文,即是说:“心诚,就是不自欺。比如厌恶丑恶的,喜欢美好的,这叫自谦不叫自诚。所以君子要注重自我。小人在家闲居时什么坏事都可以做出来。当他们看到君子后,才会遮掩躲闪,藏匿他们的不良行为,表面上装作善良恭顺。别人看到你,就像能见到你的五脏六腑那样透彻,装模作样会有什么好处呢?这就是所说的心里是什么样的,会显露在外表上。所以,是有德之人哪怕是在一个人独处的时候,也一定要谨慎。”

现实如此,那互联网上还有多少“小偷小摸”呢?

我都如此,那漠视法律、鄙夷道德的人呢?

饭后,待在温暖的宿舍内也感到寒风刺骨。

希望以此文章不断提醒自己,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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