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旧账:一桩“性骚扰”控告事件

大家好,我是松易涅。

今天我想谈一下之前在瓜村社群发生的一桩“性骚扰”事件。当时我对事件处理过程产生了较大影响,犯了很大错误,所以想记述案例,起到“前车之鉴,后车之师”的作用。

本文仅代表我的观点,不代表瓜村运营组立场。由于是我个人回忆与追述,为尊重“性骚扰”控告事件的当事人隐私,故隐去当事方信息,以化名替代。

还需声明的是,本文约1.8万字;AI大量参与了工作。

一、背景提要

瓜村社群的前身,是网左圈子中的KOL“公民伯里克利”创建的“PES”社群下属的“PES大广场”。

2025年7月,伯里克利因对PES大广场当时的运营状况“感到不满”,通过议程设置的方式,将“解散PES大广场群”这一方案提交至其内部团队讨论。作为PES大广场事实上主要的运营者,“他者”对此提出了异议并据理力争,但仍未能阻止“解散”方案继续推进。

在这一情况下,涉川(眉间雪)提出了“将PES大广场群转归个人所有”的方案,使原本面临解散的PES大广场得以通过另一种形式存续下来。“PES大广场被私有化了”,当时大家调侃道。

此后,围绕社群改组展开的进一步讨论中,社群逐渐确立了“瓜村”这一名称,并形成了以“信息集散与观点探讨”为核心的社群定位。此后,我以社群参与者和建设者的身份持续参与其中,并牵头创建“瓜情六处”公众号。在公众号建设过程中,伯里克利曾就公众号头像、宣传图等视觉设计提供意见,并制作了相关稿件。

2025年11月,伯里克利与涉川在伯里克利团队主导的社群中发生冲突,伯与其团队将包括我在内的四人定性为“反伯小团体”。随后,其团队以“民主程序”为名通过相关决议,将我们一并移出“伊斯法罕咖啡馆”群——这一QQ群同时也是伯里克利社群事实上的“大本营”,并不给我们“辩护”与“上诉”的机会——颇似“一审即终审”。

这起事件的前因后果与来龙去脉,牵涉诸多伦理与道德问题,其中既有个人层面的,也有集体层面的。正因如此,这段经历后来成为一个对我而言相当鲜活的案例,也为此后瓜村的运营敲响了警钟。

“反伯小团体”事件给我上了一课。我得到了教训,也逐渐形成了朴素的认识:一个集体、一个社群不仅需要属于自己的伦理与道德,更需要将这些价值落实为行之有效的制度与实践。否则,所谓的治理很容易沦为盲目、失序甚至危险的权力运作,最终只剩下徒有其表的形式。

我后来确实试图将这一认识落实到瓜村的实际运营之中,希望社群不仅有规则和程序,也能够形成一套关于何为正当、何为不应为,以及成员之间应当如何相处的共同伦理。因此,在处理“性骚扰”事件的过程中,我一直强调伦理道德的重要性,并试图以此作为判断和处理相关问题的重要精神。

但现在回头看,我也意识到当时的反思其实并不充分,体现在“性骚扰”事件中犯下了错误:我为了证明“我们拥有正确的伦理道德”,反而推动了集体在具体判断中稀里糊涂地犯了错。

当然,有关“反伯小团体”事件,以及伯里克利个人的伦理道德问题,本文不作展开,日后会有详细记叙。他在过去“祸害”了那么多人,日后又会继续“祸害”哪些人?先前听闻,他将前往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攻读硕士研究生,不知真假。至少我们可以确信的是,伯里克利依旧活跃于社交媒体平台——似乎曾经发生的纷纷扰扰都与他无关了。

许多事情在当时的时空条件下“结束”了,不意味着它真的终结了。有些事情终究会做清算的——这便是本文“翻旧账”的意义之一。

二、突如其来的“性骚扰”控告

2025年11月17日,就在“反伯小团体”事件发生后不久,瓜村榨汁机群里突然出现了一则指控:有人(姑且称为Alpha)指控另一位成员(姑且称为Beta)存在“性骚扰”行为,而被指控者当时还是榨汁机群的一名管理员。Alpha随后向瓜村提出,希望社群介入处理此事,并直接问道:“你们瓜村有管理员搞性骚扰,怎么处理?”

看到群内出现这样的指控,我立刻警觉起来,运营组(实质上的瓜村社群管理组)的其他成员也陆续注意到了这则信息。

我们的第一反应是先向Alpha了解事情经过:究竟发生了什么,以及Beta具体实施了怎样的“骚扰”。Alpha随后向我们提供了两人的QQ聊天记录,并指出其中一些言语具有明显的性描述(自慰)、暧昧、挑逗的意味。

但对于人际纠纷,尤其是“性骚扰”这样涉及严重指控的事件而言,仅凭单方面的陈述和证据便作出判断,显然不够谨慎。原告与被告双方的陈述、证据以及具体情境,都应当纳入考量。倘若仅凭单方证词便直接将一个人“定罪”,那么对诬告的防范又从何谈起?

我们向被告Beta了解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完整聊天记录及上下文语境,以避免在单方面举证的情况下仅凭“认罪认罚”作出判断。Beta坦言,两人本就是朋友关系,此前一直以类似的方式“打情骂俏”,双方长期如此交流,并未认为存在不妥。因此,Beta认为不能脱离既有关系和一贯聊天习惯理解此次事件;同时表示不理解Alpha为何突然以此为由提出指控,并认为近期双方关系上的不和可能促成了这次公开场合的报复行为。

接收到控告信息和听取双方初步陈述之后,我个人认为,这件事情仍然需要被严肃对待和处理,对此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考量。

第一,瓜村社群不应存在涉及“性骚扰”争议的管理者。无论最终如何认定相关行为,管理者所处的位置本身就要求其在成员关系与社群秩序问题上保持更高程度的谨慎与责任意识。即使行为发生在组织之外,只要行为者处于运营、管理、代表等位置,其个人行为也可能影响组织信任与公共形象,因此管理成员应承担更高的伦理要求。

第二,经历“反伯小团体”事件后,瓜村尤其不应在伦理道德层面留下明显的争议和口实。对于一个刚经历冲突的社群而言,这不仅关乎具体事件,也关乎我们希望建立怎样的社群伦理,以及外界如何理解瓜村。问题未必只是某个人说了什么、做了什么,而在于这些言行是否会被外部理解为“瓜村整体的文化和作风”。我认为,不应让个别成员的观点和做派,被理解为瓜村其他成员乃至整个社群的共同形象。

第三,运营组成员大多仍是学生,社会经验相对有限,也缺乏处理此类复杂事件的经验。因此,即便这件事情本身未必能够简单地作出是非判断,也有必要认真面对、妥善处理,并让运营组从中获得经验和教训。

在程序处理上,我们当时也考虑了公开透明与当事人隐私之间的平衡。由于Alpha是在群内公开提出举报,我们向其说明,可以考虑将检举材料及完整上下文公示,以便其他群友了解事情经过;但这并非强制要求,我们明确表示不会对此施加压力或进行诱导。Alpha随后明确表示不希望公示检举材料,但同意将完整材料私下提供给运营组成员查阅。我们对此表示理解与尊重。

运营组成员中有人与当事双方相识且关系较为密切,因此提供相关信息辅助判断;同时,运营组向知情人士征集证据,并由成员进入涉事方私人群组进一步了解事实情况。

内部讨论中,Beta明确表示不作辩护,愿意接受运营组作出的处理,并主动提出“撤除管理权限”的处理方案。我则提出,目前运营组尚无明确的内部奖惩制度,因此,本次性骚扰控告事件中的讨论与决议,以及由此面对的公众评价和伦理要求,都应成为今后建立相关制度的重要前提与推动力量。

在进一步商讨并基本得出处理结论前,我们对Alpha提出处理程序方案:其一,可以将事件公开,让“当事人双方+榨汁机群管理员”在社群公开讨论处理意见;第二,也可以交由运营组内部讨论决议,尔后公布处理结果。最终,Alpha选择选项二。我们尊重其个人意愿。

经过前述情况了解,我们得知:Alpha与Beta早已是朋友,平时私下交流中也存在不少类似的暧昧话语,而控告者Alpha此前并未对此表示异议。但由于运营组成员普遍缺少对反性骚扰行动及相关规范的了解和实践,大多数人实际上都难以直接认定“这就是性骚扰”,也存在朋友间的日常交流因某种原因演变为公报私仇的可能。然而,事件处理不可能长期悬置在一个“这也不是、那也不是”的状态,运营组必须形成具有共识的处理意见并予以执行。于是,有成员提议“由在场管理投票表决”,以促成一个实质性的处理结果。

投票过程中,我阐述了自己的意见:性骚扰属于应当严肃对待的社会伦理问题;亲密关系或性相关交流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如果控告者Alpha明确表示,私聊中涉及“自慰”等性生活内容使其感到不适,那么这种不适及其举报就应当被承认。作为瓜村社群伦理意义上的“第一案”,如果当事人Beta继续留在运营组,外界可能将其理解为社群对相关行为的容忍或默许。与此同时,我打断了正在进行的表决,要求不要立即进行“最终审判”,而是先由参与讨论的运营组成员分别发表看法和处理意见,再形成集体决定。

一位运营组成员提出,Beta似乎并不太在意是否撤销管理权限,因此单纯撤管理的效力可能有限,可以询问他是否接受一段时间的义务劳动,例如负责公众号推文;若不接受,则撤除管理并公示处理结果。但这一建议随后遭到我的质疑:社群没有权力要求一个人为其劳动;即使以“询问是否接受”的方式提出,这种劳动对检举人本身也没有实际意义。对此,大家表示赞成。在我看来,社群可以撤销自己授予的组织性权力与角色,但没有必要将组织劳动转化为一种惩罚。因此,最终的处理措施仍回到了权限、身份与组织资格本身,而非惩罚性劳动。

最终投票统计如下:认为属于性骚扰共5票;赞成松易涅(我)提出的处理方案共6票。这意味着,在场运营组成员均投下了赞成票。

经过讨论与即时表决,运营组达成共识:Beta与Alpha交流中的言行确实会让外人认为具有“性骚扰”意味。Beta本人也承认这一认定。性骚扰的事实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考虑当事人是否认为自己受到了“性骚扰”。最终处理措施为撤销Beta的管理员身份,并要求其退出瓜村运营组。随后我提议,由榨汁机群群主在剔除检举材料中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后,将有关此事的讨论记录作为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最终,就在“性骚扰”控告事件发生当天,瓜村运营组公布处理结果:被告Beta取消管理职位,退出瓜村运营组。Beta公开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随后,有群友质疑这一处理是否过于草率;也有人认为,既然涉及管理人员,就不能不作处理。

这起“性骚扰”控告案也直接促成了瓜村社群第一版群规的出台,明确了瓜村的基本原则、若干处理对象及对应措施,建立起最低限度的社群伦理与冲突处理基础设施。

事件结束后,当事双方并未因处理结果而产生新的诉求,亦无新的纠纷。有一位与被告Beta关系较为密切的运营组成员曾向负责人反映,认为此事属于Alpha对Beta的污蔑。他还指出,另一位同样与当事双方存在人际关系与利害关联的运营组成员,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也对集体决策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引导作用。至于其反映意见后,运营组是否作出了进一步回应,我目前已经记不清了。

三、复盘与反思:“私权力”对“私事”的介入

在本章,我基于对事件的反思,提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其中部分内容或显得繁复。初衷仅在于为后续任一共同体可能的私人治理需求提供参考意见,以期“治未病”,而非要求全盘采纳、机械套用。

或许瓜村并不需要搞这么纷繁复杂的制度设计,因为很可能使得运营组将大量精力花费在“如何审理事件”的程序细节上时,消解了社群的初衷(信息集散与观点探讨)。程序正义的过度膨胀,可能使得轻松的讨论社群异化为一个“司法模拟法庭”,增加行政负担,降低普通成员的参与乐趣。

社群作为一个行动主体决定介入并处理某件事情时,除“怎么处理”之外,还存在一系列前置问题:瓜村凭什么受理这起性骚扰指控?为什么认为自己有权力、有能力处理?具体应当如何处理?换言之,一个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社群,究竟凭什么介入成员的私人生活?介入的依据、边界、可采取的措施以及应当止步于何处?用更直白的话说:你凭什么管我?我凭什么受你管?你为什么要管我?你准备怎么管?你又凭什么这样管?

这些问题涉及“私权力”(或“私人权力”)这一微观政治现象,具有学术与实践层面的讨论价值。同时,不能将社群介入视为理所当然——既不能因为“事情在瓜村被提出了,所以就该由瓜村处理”,也不能因为“我们已经有规定,所以照章办事即可”。规则为何如此规定、社群是否具有处理权限、介入边界在哪里、处理方式是否正当,都应被进一步审视,从而为构建健康的社群生态提供基本思路。

对此,可以建立四层分析框架:

第一,管辖问题——这是不是我的事情?处理什么?为什么处理?凭什么处理?

第二,能力问题——我有没有能力处理?能不能处理?可以有哪些处理方式?

第三,决策问题——为什么选择这种处理?准备怎么处理?为什么这么处理?

第四,是责任问题——处理之后怎么办?会发生什么?能否承担?承担不了怎么办?有没有更好的选择?

这些前置问题在日常运转中常被“不用想那么多”、“照章办事即可”、“走流程”等简化方式取代,多数人也不会主动发掘隐藏在日常规范之下的问题,也意识不到更遑论问题的客观存在及其重要性,遑论将它们呈递到议程桌面进行系统讨论。通常而言,对上述问题不作讨论,并不会影响社群的正常运转。然而,恰恰是在重大事件或危机发生之时,那些被忽略的问题及其代价才会显现,而有些代价一旦发生便难以挽回。因此,瓜村有必要认真思考这些前置问题。

与此同时,应当以反向教材为镜鉴,避免重蹈覆辙——例如伯里克利大谈所谓“群聊政治学”(https://mp.weixin.qq.com/s/HgYeo6sRcHpyQ7zrIfti5Q),却未能进一步深入反思共同体微观政治的发生条件、运作机制与结构性因素,最终形成一些徒有其表的“正确废话”:表面上提供了一套看似完整的政治话语,实际上却可能只是对既定决策与共同体形象进行事后补救、重新阐释乃至遮掩。

真正值得追求的并不是为已经作出的决定寻找一套漂亮的理论解释——漂亮话很多人都会说;而是让理论真正进入行动之前,帮助我们发现问题、识别风险、约束权力,并指导集体作出更好的决定。而本文是否构成“提出漂亮的理论解释,而忽略了真实的实践行动”呢?有这种可能性。

在展开讨论前,需先区分几个易混概念:“私人权力”指非国家主体对他人行为产生实际影响的能力;“共同体内部权力”则强调这种权力发生于特定共同体内部。进一步分析时,还需区分:权力位置(因占据管理员、运营者等组织位置而获得的制度性位置)、权力能力(事实上能够采取什么行动)、权力资格(凭什么具有采取这些行动的正当资格)和管辖权(究竟可以处理哪些事项)。

(一)管辖问题

我们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瓜村凭什么介入?在处理这起性骚扰控告之前,存在一组比“应当如何处理”更为基础的问题:瓜村事实上具有什么权力?这些权力凭什么成立?哪些事情属于瓜村可以处理的范围?这几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我能做什么”、“我凭什么有权做”、“这件事归不归我管”、“我这样处理是否正当”,分别对应权力能力、权力资格、管辖权与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瓜村不是国家机关,不拥有司法意义上的调查权、裁判权与强制执行权;它也不是能够对成员私人生活进行普遍管辖的“私人法院”。作为一个基于兴趣、共同参与和成员关系形成的私人共同体,瓜村事实上拥有一定的私人权力,例如制定和执行社群规则、配置管理权限、维护共同事务秩序,以及处理与社群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事件。

但是,我们必须区分:瓜村在事实上能够做什么,与瓜村在规范意义上有资格做什么,并非同一回事。例如,管理员在技术层面可以将成员移出群聊,这属于事实上的权力能力;但能够移出群聊,并不意味着有资格因为该成员在现实生活中与朋友发生争执而将其移出。前者回答“能不能做到”,后者回答“凭什么可以这么做”。因此,权力能力不等于权力资格。

私人共同体的介入权

为什么私人共同体也存在权力?思考这一问题需要跳出“权力主要属于国家”的传统视角。企业可以制定内部规则并处分员工,平台可以制定社区规范并封禁账号,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标准,宗教组织可以管理成员,学校可以处分学生,兴趣社群也可以制定群规、任免管理员、处理成员行为。这些组织没有国家意义上的主权,却同样能够制定规则、分配权限、处理争议、实施内部制裁、决定成员资格。因此,非国家并不意味着非政治,私人也并不意味着没有权力。瓜村正是这样一种微型的私人治理场域:虽然不是国家或一个正式组织,但只要它开始对成员进行规则约束、权限配置、成员资格管理和事件处理,就已经进入了的共同体微观政治。

因此,我们不再局限于“瓜村有没有权力”这类模糊问题,而是需要回答一系列更加具体的追问:瓜村拥有什么权力?这种权力从何而来?能够覆盖什么事务?又应当在哪里停止?

“权力资格”回答的是“谁凭什么有资格行使某种权力”。瓜村的治理权力可能来自成员自愿加入、对共同规则的接受、成员对运营组的组织授权、既有群规、管理员职位职责以及社群长期实践。这些因素使瓜村获得一定程度的内部治理资格,但这种资格是有限的、目的性的、共同体内部的:成员加入瓜村,并不是向瓜村让渡对整个私人生活的治理权,而是在特定共同体事务范围内接受有限的共同治理。值得注意的是,“瓜村有群规”最多只能说明存在规则依据,不能自动证明瓜村拥有无限的治理资格——“我们有权制定规则,于是我们制定规则规定自己可以处理某事,因为有规则所以我们有权处理,因为我们有权处理所以规则合法。”如果权力可以通过自定规则来证明自身合法,最终会变成权力的自我证明。

那么哪些事情才属于“瓜村的事情”?权力资格回答“凭什么可以治理”,管辖权回答的则是“究竟可以治理什么”。瓜村可能具有对管理员管理、成员资格管理和群内秩序维护的权力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处理两个普通成员在现实生活中的所有私人纠纷。我们必须进一步追问:“这件事”究竟是不是瓜村的事情?这实际上涉及瓜村的事务分类与管辖范围。

两名普通群友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私人纠纷,原则上属于私人事务,并不当然进入瓜村管辖范围。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原本的私人行为就可能产生足够强的社群关联性,从而进入瓜村有限的管辖范围:双方把纠纷带入瓜村公共空间;私人行为开始影响瓜村内部秩序;其中一方是瓜村管理员;行为与其管理员身份、管理职责发生关联;行为利用了瓜村赋予的管理权限;行为影响其他成员的安全、信任或共同体公共利益。因此,“私事”与“公共事务”不能简单按照“发生在私聊还是群聊”划分,而需考察行为、身份、权力、职责与共同体利益之间是否存在实质关联。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设想一条从低关联度到高关联度的连续谱,将“私人事务的公共性”粗略划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纯私人事务,原则上不介入;第二层,私人事务进入社群公共空间,需考察是否影响社群秩序;第三层,私人行为与社群角色发生关联,如一方是管理员且行为可能影响履职,介入理由增强;第四层,私人行为直接利用社群权力,如利用管理员权限进行骚扰、威胁或报复,已明显进入瓜村治理范围。现实情况未必能完全归入某一层级,但这条连续谱提供了基本判断方向:关联度越强,介入的正当性越充分;关联度越弱,越应当保持克制。

正当性的来源

然而,管辖权并不等同于处理的正当性。即便私人事务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因而共同体的介入具备较强的正当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正当性天然源自公共性本身的强弱程度。这便延伸出对正当性基础的分析。私人共同体中的治理关系不同于国家权力,其成员资格通常具有选择性与可退出性。因此,私人权力面临一个更为尖锐的问题:既然成员可以选择加入或退出,他们为何愿意接受共同体对其行为的约束?对此,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解释。

第一是自愿同意及其边界。成员基于自愿加入而表达了对基本规则的接受,例如不得骚扰他人、不得破坏公共讨论秩序、接受管理员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权限等。这种关系可被理解为一种有限度的同意。然而,自愿加入并不等于无限授权,关键问题不在于是否存在同意,而在于同意的对象、范围以及能否撤回。从授权关系看,成员让渡部分行动权限以换取共同生活带来的利益,例如让渡部分言论表达的形式空间以换取稳定有序的公共讨论,接受管理员对群内事务的处理以换取共同体的持续运行。因此,私人治理本质上是一种有限的自主性让渡,必须始终维系成员作为独立行动者的基本自主性。

第二是程序合法性。成员可能不认同某次处罚结果,但如果认为该决定是依据公开规则、经过明确程序作出的,仍可能接受这一结果。这意味着正当性并不要求每一项决定都获得实质一致同意,而可能来源于规则公开、程序明确、决策权限清晰、利益冲突回避、当事人有陈述机会、决定具有可解释性以及存在申诉机制等条件。因此,私人治理同样面临公共政治中的经典问题:何种程序能够使被治理者接受他们并不喜欢的结果?

第三是绩效与能力。私人共同体还存在一种较为现实的正当性来源,即治理有效性。成员可能并不特别关注管理者如何产生,只要他们观察到社群秩序良好、冲突得到及时处理、公共资源使用合理、管理者未滥用权限,便可能形成“让其管理确实更好”的判断。这种绩效正当性在私人共同体中尤为突出,因为成员拥有退出和另行结社的可能。当一个共同体长期无法解决问题时,成员可以选择离开、建立新群体或转移资源,从而形成一种退出机制,使绩效成为维系私人权力的重要条件。

第四是信任与声誉。许多小型共同体并不依赖复杂的官僚体系,而依赖成员之间的信任。成员可能接受某位管理者的权威,并非因为其拥有正式职务,而是因为其过往行为较为公正、被认为不会滥用权限,声誉由此转化为权威。然而,这一来源也带来风险:信任可能促成个人权威,进而导致权力的人格化——最初管理者的权力来源于制度安排,随后成员因信任而接受其管理,最终可能演变为“这个共同体一直由某人说了算”的局面。因此,私人共同体可能从制度化权力滑向人格化权力。

第五是共同价值。私人共同体往往并非纯粹的工具性组织,成员加入可能基于对某种价值观、文化、理念、生活方式或身份认同的认同。当治理者被认为“代表共同体的核心价值”时,便可能获得额外的正当性,这与韦伯意义上的权威以及布迪厄意义上的象征资本等问题相关联。治理者不仅拥有实际权力资源,还可能拥有象征性权力,后者使成员更容易将某种权力关系理解为正常、合理乃至理所当然。

综上,私人权力的接受并非单一原因所致,而是由自愿同意、程序公正、治理绩效、信任声誉与共同价值等多重因素共同支撑。同时,这些来源各有其限度:同意不能推定无限授权,程序不能替代实质正义,绩效不能正当化滥权,信任不能滑向个人依赖,共同价值也不能消除对权力关系的必要反思。

处理方式的正当性

我们已经回答了“这件事情属于瓜村管辖范围”,但还没有回答“瓜村可以怎样处理”。因为管辖权只是解决“归不归我管”,并不意味着“凡是我管的事情,我想怎么管都可以”。瓜村完全可以承认自身没有能力也没有资格对私人关系中的全部事实作出最终裁判;与此同时,它仍然可以判断,在目前掌握的信息和风险条件下,涉事成员是否适合继续掌握瓜村的管理权力。前者更接近事实认定乃至准司法判断,后者则属于共同体自身的组织治理判断——瓜村没有调查其全部私人生活、公开其全部私人信息、对其现实生活进行全面道德审判的权力,仅处理有限的相关事务。

回到“性骚扰”事件,瓜村究竟凭什么介入?重新梳理之后,瓜村处理“性骚扰”控告的处理行为就会发生重要变化。我们不应该一开始就问“有人举报性骚扰,瓜村应该怎么处理”,而应该依次询问以下问题。第一,权力能力——瓜村事实上能够做什么?例如暂停管理员权限、召开运营组会议、要求说明情况、保存材料、公布处理结果等。第二,权力资格——瓜村凭什么有资格做这些事情?例如管理员职位本身来自共同体授权,其行为可能影响共同体成员对管理权力的信任,因此共同体具有一定的内部治理资格。第三,管辖权——这件事情为什么属于瓜村,而不是完全属于当事人的私人生活?关键就在于被指控者是瓜村管理员,其行为是否与管理员身份、管理职责、成员安全和社群公共利益产生了足够的实质关联。第四,处理对象——瓜村究竟在处理什么?不是当然地对“这个人是否在法律意义上构成性骚扰”作出司法式裁判(实际上也做不到),而可以是“一名涉及严重伦理指控的管理员,是否仍适合继续承担瓜村的管理职责”。第五,正当性——瓜村的具体处理方式是否正当?即使瓜村已经依次回答了权力能力、权力资格、管辖权与处理对象的问题,仍然不能直接推导出任何具体处理措施都具有正当性。正当性所追问的是:在确认“这件事属于瓜村可以处理的范围”以及“瓜村处理的是管理员任职资格问题”之后,瓜村所采取的具体手段、程序与限度本身是否经得起检验。

因此,“我能做什么”、“我凭什么有资格做”、“这件事情是否属于我管辖”、“我这样处理是否正当”,实际上是四个不同层次的问题。第一个是权力能力问题,第二个是权力资格问题,第三个是管辖权问题,第四个则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问题。四者必须依次回答,不能因为一个主体事实上拥有某种能力,就推导出其具有相应资格;不能因为具有治理资格,就推导出所有事务均属于其管辖范围;也不能因为某件事情属于其管辖范围,就进一步推导出任何处理方式都具有正当性。有能力、有资格、有管辖权不等于可以无限度地处理,具体处理方式仍然受到目的、范围、必要性、比例、程序、公平、隐私保护、利益冲突、纠错机制等条件的约束,与正当性挂钩。

(二)能力问题

回答了管辖问题之后,还需回答能力问题:瓜村有权去管,但它有能力管吗?能管好吗?有权处理不等于有能力处理,有能力处理也不等于有权处理。即使瓜村具备一定管辖权和正当性,也并不意味着它一定有能力妥善处理性骚扰事件——这类事件涉及事实判断、证据评价、当事人沟通、隐私保护、利益冲突、心理与伦理问题、程序设计和冲突管理等多个方面。

团队能力建设

许多网络社群并不重视反歧视、反骚扰制度与能力的建设。本次控告具体涉及性骚扰,但从更广泛的社群伦理与秩序建设来看,歧视与骚扰行为都应得到充分重视,并建立相应的预防、识别与处置机制,而瓜村在这方面尚待进一步建设。

问题在于,这并非简单制定一条“禁止歧视、禁止骚扰”的群规就能解决。更重要的是建设一支真正理解相关问题、具备识别与处置能力的运营团队,持续营造反歧视、反骚扰的社群氛围,否则相应事件只会反复发生。真正需要建设的不是一套“禁止什么”的规则,而是一套从认识、识别、预防,到举报、审议、处置,再到复盘与教育的完整机制。

具体而言,至少需要回答几个问题:歧视与骚扰行为的边界在哪里?不同程度如何区分?如何让管理者乃至普通成员具备基本识别能力,意识到某些言行已经构成歧视或骚扰,而不是简单归类为“玩笑”、“打情骂俏”或“暧昧”?识别之后,如何形成严肃态度,避免娱乐化、轻佻化甚至默许?对于不同性质、不同严重程度及不同情境的行为,又应如何进行分级、分层、适度而有据可依的处置?

提供讨论、审议与决策的智力支持

在参与集体讨论、审议与决策时,我们还必须正视一个基本事实:成员之间的经验、知识、能力与参与能力并不相同。有人可能已经驾轻就熟,能够迅速理解问题、分析材料、提出方案;有人则可能面对复杂事件一脸懵懂,甚至不知道“应该如何参与”,更不知道“怎样才能更好地参与”。

一个健康的集体,尤其是承担社群运营与管理职责的团队,不应对此坐视不管,更不能因为成员一时缺乏经验或能力而使其只能靠边站、旁观甚至把判断直接交给更有经验的人。真正的集体参与,不只是给每个人一个发言和投票的位置,还应当为成员提供参与讨论、形成判断和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智力条件。

因此,社群可以尝试把既往处理事务的经验加以总结和沉淀,形成可供学习和复用的方法;同时参考成熟有效的思维工具、分析框架与决策方法,由有经验的成员进行组织、示范、带领和培训,甚至通过集体学习的方式,逐步提高整个团队的讨论、审议与决策能力。换言之,集体的能力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可以被培养和建设的。我们真正需要建设的,不只是一个“大家都可以参与”的程序,更是一个能够帮助大家有能力参与、有效参与、独立形成判断,并共同承担决策责任的环境。

反歧视、反骚扰制度

我本来还想围绕反歧视与反骚扰制度展开讨论,但篇幅有限且了解甚少,留作日后再谈。希望有懂这方面的朋友做些讨论与补充。

对此主题提供若干拓展资料:

【千千X撑妳|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指导手册】https://mp.weixin.qq.com/s/Z9lERIwLZ6Kv2hvgMzEY9g

【社区公开|有空客厅反骚扰机制 V1.1】https://mp.weixin.qq.com/s/0OWv7o-WPedpY_N-CPLxSA

【跳海酒馆反性骚扰手册1.0:只靠自己我们做不到】https://mp.weixin.qq.com/s/KrE4oZ7wVvzkj2TyQ5-c_w

【橘伴空间反歧视、反骚扰制度】https://mp.weixin.qq.com/s/xGpt-fb0CHfq7tb7DQ7VVA

(三)决策问题

在回答管辖与能力问题之后,自然进入决策问题:谁决定某件事是否受理与如何处理?私人治理的能力不仅包括调查和处理能力,还包括形成可靠集体判断的能力——这涉及集体决策中的权力运作。

瓜村这类具备熟人圈子性质的社群,容易出现“权力先于制度出现”的弊病:制度尚未成熟,事件先发生;规则尚未完善,管理者先处理;程序尚未建立,大家先投票;回避制度尚未建立,与当事人关系密切者已进入决策;证据标准尚未确定,大家已开始形成“应该严肃处理”的判断。权力先行,制度滞后。

在这种情况下,正式权力之外的非正式权威会迅速进入决策过程。资历、表达能力、历史贡献、与核心成员的关系、对组织情况的熟悉程度等因素,都可能使某些人的意见获得更大的实际影响。于是形式上“一人一票”,实际上可能变成“一人的影响力,众人的橡皮图章”。因此,私人治理不仅需要解决谁有权决定,还需要解决集体究竟如何形成决定。

审议、审理回避机制

如前文所述,事件结束后,有运营组成员提到“关系密切的成员可能影响了处置”。这使我意识到,在涉及投诉、举报和争议处理的事项中,应当建立相应的审议、审理回避机制。这一思考也可以从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回避原则得到启发。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了相应规定:当相关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曾经参与本案相关工作,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时,应当依法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当然,瓜村并不是司法机关,不能简单照搬刑事诉讼制度,但其中的基本原则值得借鉴:当一个人的既有关系、利益关联或立场可能影响其公正参与某项争议的审议时,就应当尽可能将这种影响从决策程序中隔离出去。这一问题的关键并非“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一定会偏袒某一方”,而是这种关系本身就可能构成影响公正处理的因素。成熟的程序设计不应寄希望于个人“能够做到绝对客观”,而应通过回避机制尽可能减少这种影响进入集体决策的机会。

因此,回到处理“性骚扰”控告事件的时候,运营组本应首先了解各成员与当事双方是否存在较为密切的人际关系、利益关联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因素,并据此决定(以及组织上安排)是否回避,而不是有意或无意地让具有上述关系的成员直接参与事件的审议与处置。这是事件过程中被我们忽视的一环。

当然,回避机制自身也必然面临追问:怎么判断关系密切到需要回避?如果双方私下否认存在关系或者否认关系密切到足以影响公正处理,怎么办?如果所有可参与者都与当事人有关系,又该怎么办?在众多可能的情况下,我们能够通过什么方式使处理过程尽可能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或许可以尝试招募相对独立的“社群陪审员”。但新问题又来了,陪审员也可能被串通或受影响,那又如何是好呢?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

设计一套看似合理的规则当然不简单,但是,制度建设真正困难的地方,在于预见规则可能被规避、程序可能被操纵、人际关系渗入决策的各种情形。归根结底,这又要回到更基本的问题:如何看得更早、想得更深、做得更好,从一次事件中发现漏洞,在下一次发生前准备好机制?

明确事件处理程序与期限

一件事情应当如何处理,取决于其性质、严重性、紧迫性与复杂性。处理程序要与问题相适配:一般事项可以快速灵活处理,走简易程序;重大、复杂或涉及严重指控的事项,则应谨慎处置,走标准程序。不同程序可以有所区别,但基本环节都应包括调查取证、讨论商议、形成处理方案和结果公布。

对于重大事项,还应增加“方案表决”和“预防性再审”两个强制环节。“预防性再审”的意义在于防止重大事项因急于求成而仓促了结,避免程序看似完整、实际上只是走过场。

回到本次事件,从当事人提出控告到运营组公布结果,前后不到一天。现在回头看,这样的处理速度是否过于仓促?能否通过程序规定,为不同类型的事件预留必要的时间条件,使受理、通知、协调、组织审议、充分讨论、形成方案和集体决策等环节得到基本保障?

这样做的目的不是拖延,也不是简单规定“几天必须结束”,而是让参与处理的人能在相对从容的状态下作出判断,避免在“必须赶紧解决”的压力下匆忙形成结论,从而增加误判和不公正处理的风险——把充分思考所需要的时间本身,作为公平、公正处理的一项程序性保障。

具体而言,可以按事件性质、严重程度与复杂程度设置差异化的处理时限。例如,对于“性骚扰”这类涉及严重指控的事项,可以设置三天起步、七天封顶的基本处理期限;其他不同严重性的事件,分别设定相应的最低与最长期限。同时,也可以进一步细化各环节的时间要求,例如调查取证原则上不少于1天,讨论商议原则上不少于3天,方案表决原则上不少于1天,预防性再审原则上不少于1天,结果公布在完成前述程序后及时进行。涉及正在发生的现实风险、持续性伤害或其他高度紧迫的情况,应允许启动紧急程序,先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再补充完成后续审议程序。

领头羊与盲从的集体

事后,再次置身于当时处理“性骚扰”事件的讨论与决策场域,我不免产生一个疑问:会不会有人尚未充分了解事情全貌,就因为我的意见而附和;而其他人见状,又可能因为缺乏判断、不愿反对、觉得事不关己等原因,进一步顺着这种“多数意见”作出选择,最终使一个原本属于个人的判断,逐渐形成言之凿凿的“集体意见”?

我无法断定当时的瓜村确实发生了这种情况,因为缺乏足够材料还原每个人当时的真实想法。但至少可以确认,这种情况在集体决策中完全可能发生,而这种可能性本身就值得反思。

首先需要反思的是我自己当时所处的位置。我属于瓜村较早参与、建设社群的成员,又比较善于表达,这种“老资历”与表达能力的结合,很可能使我拥有后来加入者难以具备的声望与影响力。这里所说的“权威”并不一定来自职位、制度或正式授权,也可能是一种由历史资历、组织经验、既往贡献、表达能力、议题判断能力、与核心成员的关系以及他人评价共同构成的非正式权威。

形式上的“一人一票”,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影响力相同。集体中不同成员的意见事实上存在不同的影响权重,有些人的意见事实上就是更容易被认真听取、进入讨论中心并改变他人的判断。问题并不在于有经验、有能力的人发挥更大影响本身,而在于这种非正式权威如果没有被意识到、讨论和约束,便有可能悄然改变集体决策的形成过程。

其中一种值得警惕的结果就是个人意见逐渐被包装转化为“集体意见”。它可以表现为:(1)权威人士直接推动自己的判断,或推动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意见获得更多支持。(2)权威人士仅仅率先表达意见,使其他人将其视为“参考答案”,继而使后续的人跟随他的意见,造成“多数人的意见”的现象,最终形成自我强化的多数共识。

“多数意见”并不一定是许多个体经过独立思考后自然汇聚的结果,它本身也可能在集体互动中被逐步制造出来。阿希(Solomon Asch)的经典从众实验正揭示了这一点:当个体面对明确的群体多数意见时,即使自己的判断原本不同,也可能调整判断以与多数保持一致。相关研究(https://doi.org/10.1080/17457289.2023.2189730)还指出,多数意见不仅可能促使部分人改变立场,也可能使持少数意见者减少表达、选择沉默。换言之,多数意见不仅可能改变“人们怎么想”,也可能改变“人们愿不愿意说出来”。

如果放回瓜村当时的场景,可以想象以下这样的情景。我首先说“这有严重问题,应该严肃处理”,A表示赞同。B其实不确定,但看到我和A意见一致,便想“那看来应该处理”。C看到B没有反对,认为“大家好像已经形成共识”。D再看到A、B、C都没有异议,于是进一步认为“看来大家都这么想”。E虽然心里有疑问,却因为看到明显的意见优势而选择沉默。最终,后来者看到前面的讨论,很容易把这种局面理解成一个已经存在的“多数共识”,进而继续跟随。

这种情况未必真的发生过,但完全可能发生。而一旦发生,最后形成的“多数意见”就未必等同于每个人一开始真实、独立的判断。进一步看,这类集体意见形成过程可以拆解为四种活动:服从、内化、信息推断与沉默。

沉默最容易观察,也最值得关注。诺尔-诺伊曼(Elisabeth Noelle-Neumann)的“沉默螺旋”理论提示我们,成员是否表达不同意见,会受到其对群体态度分布的感知影响:当一个人认为自己属于少数,就更容易沉默;而沉默又会让多数意见看起来更强,从而使更多不同意见者认为自己是少数并继续沉默,最终形成“大家都同意”的假象。

但沉默绝不等于赞同。一个人不反对,可能是懒得争论、觉得与己无关、认为“有人处理就不用自己发言”、信息不足、不愿得罪人、尊重老成员或不知道其他人的真实立场。因此,如果把“没有反对”直接解释成“同意”,就可能把不确定、保留甚至反对的意见错误地统计为支持,进而制造虚假的“多数”。

服从则是“不同意但不反对”:个人的内在判断没有改变,只是由于组织纪律、关系压力、避免冲突或对权威的服从等原因,没有把异议转化为公开行动。因此,服从主要改变的是行为,而不一定改变认知。

内化则意味着个人开始怀疑自己的判断:“这么多人都认为这样,难道是我错了?”并逐渐调整甚至放弃原来的判断。与服从相比,内化发生了真正的认知改变,外在行为也可能因此随之改变。

信息推断则是个人根据他人公开可观察的行为,推断他们的内在态度——“他没有反对,所以应该同意”、“已经三个人赞成了,看来大家都这么想”。但我们真正能够观察到的只是赞成、反对、沉默、附和、弃权等外在行为,而这些行为究竟意味着什么,并不能直接确定。一个人的赞成可能是真正认同,也可能只是服从;沉默可能是赞成,也可能是反对、犹豫或单纯不想参与。

因此,集体讨论中存在一个问题:我们看到的是“别人怎么表现”,却试图由此判断“别人究竟怎么想”,而当每个人都根据这种不完全可靠的信号判断“大家怎么想”,再据此调整自己的行为时,集体意见就可能在互动中不断被塑造,最终不再是原本的模样。

这也意味着,集体意见并非简单地由许多个体的独立判断加总而成,而可能是服从、内化、信息推断与沉默共同作用的产物。评价一个集体决策时,我们因此不能只看最后的赞成票数,还要追问:这些赞成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赞成?这些沉默意味着什么?成员是否真正独立形成判断?所谓“多数意见”,究竟反映了多数人的真实判断,还是反映了多数人对“多数人怎么想”的共同想象?

回到瓜村,我还想到一个更进一步的“决策外包”问题:个体将自己的独立判断外包给具有权威的人。一个运营组成员本来应当自行了解事实、判断证据、形成意见、参与讨论、比较解决方案并作出决定,但如果他因为信任老成员,而直接接受对方的判断和方案,那么,他虽然形式上参与了集体决策,实际上却没有完成属于自己的决断。若集体中多数人都如此,集体看似作出了独立决策,实际上可能只是一个人的判断获得了“代表集体”的效果。

如果我们进一步思考,还会发现可能出现另外一种微妙的情况:提出意见并获得大家同意的人,因为“大家都同意”而进一步相信自己的判断正确;其他人又因为看到他表现得如此确定、如此有把握,而相信自己的判断大概也是正确的。实际上,双方都在借助对方的确定性确认自己的确定性。而到最后,被关注、被确认的可能不是意见本身的正确性,而只是“大家都认为这个意见是正确的”这一事实。这种结果无疑是令人失望的。

而在处理“集体盲从”的问题上,我们可以怎么做呢?我认为有以下办法值得尝试:

第一,让“权威”显性化。不是让有资历的人闭嘴,而是请他们主动声明自己的影响力。比如,老资历可以在表态时说:“我个人倾向严肃处理,但我知道自己资历较深,可能影响大家,所以请大家不要把我的意见当结论,先各自说说掌握的信息和看法。”这样做看似刻意,但能把隐性权威摆到台面上,促使集体更审慎地决策。

第二,先独立判断,再公开讨论。遇到重大事项(如严重处分、管理员权限、重大争议),不要上来就问“大家觉得怎么处理”,而是先分别收集每个人的看法。具体可以问:你了解哪些信息,哪些是事实哪些是观点?你的初步判断是什么?需不需要社群介入?理由是什么?倾向什么措施和程度?可由主持人私聊或匿名表单收集,统计整理后内部公示,再进行公开讨论。这样能避免第一个发言的人带偏后续思考。

第三,允许匿名表达。提供一个匿名渠道,例如向主持人提交意见,统一整理后公布。核心是让不方便公开说的人也能通过安全方式让意见被看见,而不是强迫所有人站队。

第四,要求“少数意见陈述”。不需要刻意制造反对派,而是在形成结论前主动反问:“如果我们的判断是错的,可能错在哪里?”组织者在达成共识前问一句:“有没有不同意见?如果没有,我们做个反向检查:假设‘不该处理’才是对的,理由可能是什么?”这类似于“魔鬼代言人”,重大决定无人反对时指定一个人专门找问题,迫使大家反思。

第五,明确“沉默不等于同意”。在讨论和表决规则中规定:只有明确表达赞成才计入支持,不表态不统计为赞成。这条最容易理解和执行。

后果评估与风险兜底

而在决策方案最终执行前,应当进行后果评估与风险兜底:这一处理方案可能产生哪些直接和间接后果?瓜村是否有能力、意愿与正当性承担这些后果?如果超出承受能力怎么办?同时应进行一次反向检验,针对以下问题进行回答:是否存在以更低成本、更小风险、更少伤害实现相同或更好目标的替代方案?不能因为一个方案已获多数支持就停止寻找更好的方案。

(四)责任问题

最后要问的是“管错了怎么办”,这指向责任、监督与纠错。私人治理的真正问题不是消灭权力,而是约束权力。

瓜村不可能没有权力——只要存在管理员、运营组、群规、成员资格、公共事务和冲突处理,就必然存在权力。因此,成熟的社群治理不是幻想“我们是平等社群,所以没有权力”,而是承认权力的存在,并明确权力在哪里、由谁掌握、如何产生、如何运作、如何受到约束。

相关的制度性建设包括:事件备忘录的建立、脱敏公示、预防性再审、异议与复核机制、历史记录保存、后续追责程序。这些均属于私人治理能力建设的范畴,以下阐述一个我认为相对重要的构想。

事件备忘录与脱敏公示制度

单纯处理事件,容易陷入“做过但忘了”的集体失忆。对抗失忆最可靠的办法,就是留下记录。因此,应当以“事件备忘录”的形式,尽可能完整、客观地记录事件全貌,并以数字文件长期留档。所有正式处理过的事件,原则上都应形成经过脱敏、保护隐私的备忘录,并根据事件性质和程序在相应范围内公布,接受监督。

备忘录以文字记录为主、图片材料为辅,忠实记载实际发生的言行和程序,不揣测当事人心理。对重要发言、行动等信息,应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保存原始材料,避免信息撤回或灭失。

备忘录原则上应记载以下内容:第一,事件摘要与概览。第二,事件具体内容:包括发生日期时间、场域(私聊、公开群聊、内部群聊、线上会议等)、当事方、事件负责人、临时书记员、涉及的具体言行与对象、事件性质及处理依据、适用程序、需要回避的人员,以及各程序环节的情况(阶段、时间、参与人员、各方意见、环节结果等);同时记录形成的共识与分歧、拟定的处理办法、表决结果和预防性再审意见。第三,处理结果:包括最终处理办法、执行情况、后续异议及回应、当事方反馈或满意度,以及是否对外公开等。

备忘录的记录应在事件正式受理后、正式程序启动前,完成回避后,按“一事一人”原则指定一名临时书记员负责,不设专职岗位。这样既能避免专人形成过大的非正式权力,也能通过轮岗让更多成员参与记录、锻炼能力。

备忘录应以在线文档平台(如腾讯文档)为主要载体,方便实时查阅、追溯和修正,避免本地文件丢失、版本不一致或缺乏监督。事件处理完成后,形成最终版本并输出为PDF,当事方与管理团队原则上各执一份经双方确认的最终版。必要时可用技术手段(比如哈希值)固定文件版本,防止篡改。

公开的备忘录应对姓名、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进行脱敏;但如果某项个人信息本身就是事件处理对象,或与事件有直接强相关,则在咨询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保留,以必要性和最小披露为原则。

对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事件,原则上不通过公开社交媒体公布,仅在社群内部以备忘录文件形式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对于标准程序处理且经集体判断确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件,可通过公众号图文等公开形式回顾事件经过、处理结果和复盘情况,接受更广泛的公众监督。

结语

总的来说,瓜村处理性骚扰事件,并非仅仅决定某个成员是否应受处理,而是首次明确面对一个私人共同体所拥有的治理权力。当一个没有国家公权力的社群介入成员私人事务时,必须同时回答:管辖权从何而来、处理边界在哪里、采取何种程序、如何形成集体判断,以及权力出错时由谁监督、如何纠正。

这起事件由此留下一个普遍性问题:私人共同体如何获得治理资格,又如何避免治理权力沦为任意权力?经过上述探讨,性骚扰事件处理从一个具体运营案例,提升为涉及私人权力、私人治理、管辖权、程序正义与集体决策的微观政治学问题,并为后人留下可供镜鉴的历史资料。

这里本应有第四部分,讨论左翼与翻旧账行为的关系,包括伦理正当性、政治重要性、历史必要性,涉及“官方通报”、未明子与德国秘密警察等。但篇幅所限,留待后续书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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